兩年內換自用宅 可扣抵稅
系列報導之二十
Q:羅媽媽去年賣一間房子,得款四百五十萬元,但她之前以八百萬元購買,等於損失三百五十萬元,請問如何報稅?另外周先生前年底換房子,舊房子賣五百萬元,新房子買七百萬元,要怎麼報稅?
A: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一芳說,羅媽媽雖損失,仍要依實際情形報稅,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,併入財產交易損失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。若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,還是會依財政部所定標準、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。
而周先生換房子,新房子買價高於舊房子售價,所以適用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。重購自用住宅抵稅的原則是,兩年內換屋者,因賣舊房子所繳的稅都可以退回。
要回之前繳稅
若周先生舊房子原價四百五十萬元,以五百萬元賣出,即有五十萬元所得,若其居住地為縣轄市,報稅時依公告的「房屋交易所得率」百分之十計,賣房子所得為五萬元,若他適用百分之六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率,則應繳稅額為三千元。因此,去年他報稅時因賣房子所得「多繳」三千元,今年買房子可適用重購抵稅規定,要回三千元。記者劉艾蕾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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