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酒後」與「酒醉」駕駛之相關罰則 文 / 黃育杉
Q:程先生問,我因酒駕被臨檢,測出酒精濃度0.57,被處扣駕照一年、罰金5萬,還去上了課,但是我為什麼還會收到法院傳票?
A:刑法第185之3關於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「公共危險」罪規定,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此乃「刑事責任」,屬酒測濃度高的情形,應以刑罰處罰之規範。
除此之外,酒測濃度低者,但以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者,以行政法令處罰之:一 酒測值為0.25~0.55--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(酒測值為0.25~0.55)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。其駕駛:一、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。二、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。
二 酒測為0.55以上除了會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的處罰外,亦同時觸犯刑法第185之3規定,依上面所述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此,程先生的情形,因為其酒測值是0.57,超過0.55,所以是先被行政處罰,再依刑罰處罰(收到傳票的原因),由法院定期開簡易法庭審理。其他說明—一 為遏止酒後開車行為,汽車駕駛人酒後開車,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.05以上駕車者,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(扣車);吊扣駕駛執照一年;處罰鍰(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不得易處吊扣駕照;領回車輛時,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;經裁決或裁定確定,逾期(15天)不繳納罰鍰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: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─依違規車種類別分處以不同罰鍰,以及依酒精濃度等級(0.25毫克以上未滿0.4毫克、0.4毫克以上未滿0.55毫克及0.55毫克以上)再加重罰鍰;另未於到案期限內繳納罰鍰者,採累進加重罰鍰(逾越15日內加罰一千五百元、15日以上30日內加罰四千五百元及30日以上加罰七千五百元)。
三 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犯者,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(扣車);吊銷駕照;處罰鍰六萬元;不得易處吊扣駕照;領回車輛時,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;經裁決或裁定確定,逾期(15天)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四 拒絕酒測者,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(扣車);吊銷駕照;處罰鍰六萬元;不得易處吊扣駕 照;領回車輛時,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;經裁決或裁定確定,逾期(15天)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拒絕接受稽查者,警察可以依法經兩次書面警告程序後,強制實施稽查。
五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者,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(扣車);吊扣駕駛執照二年;處罰鍰(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不得易處吊扣駕照;領回車輛時,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;經裁決或裁定確定,逾期(15天)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六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,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(扣車);吊銷駕駛執照,終身不得再考領;處罰鍰(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不得易處吊扣駕照;領回車輛時,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;經裁決或裁定確定,逾期(15天)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七 刑法第185-4條規定,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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